五、生產布局
1.鎂制品及深加工項目應綜合考慮資源、能源、環境容量和市場需求,必須符合大石橋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2.按照集約化、集聚化原則,新建鎂制品及深加工項目只能進入南樓經濟開發區、大石橋經濟開發區和官屯鎮。優先考慮拆除現有傳統輕燒鎂窯、重燒鎂砂窯、中檔鎂砂窯和高純鎂砂窯,改建為新技術、新工藝窯爐;優先考慮依托現有關閉的閑置場地廠房等資產進行盤活重組的項目,采取產能和污染物減量置換方式,實現菱鎂產業提檔升級;優先支持建設鎂制品終端項目,產能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由聯合審議領導小組負責調劑。
3.主要河流兩岸、風景區、生態保護區、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紅線范圍內區域和非工業建設規劃區不得新建、擴建鎂制品加工項目。
六、產能及工藝標準
(一)產能標準
1.單臺輕燒氧化鎂窯爐裝置規模≥5萬噸/年;
2.單臺燒結鎂砂窯爐裝置規模≥5萬噸/年;
3.單臺、單班電熔爐裝置規模≥5000噸/年;
4.單條浮選生產線處理低品位礦石能力≥20萬噸/年;
5.單條不定形生產線≥5萬噸/年。
(二)工藝標準
支持現有不燒及燒結耐火制品生產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升級,采取自動配料、混料、布料、打磚、取磚工藝,提高自動化生產水平,鼓勵新上項目采用"5G+工業互聯網"智能化生產。新建菱鎂項目要符合清潔生產要求,使用清潔能源,支持現有企業加快清潔低碳能源替代。
七、環境保護
(一)污染物排放
配套建設窯爐煙氣除塵、脫硫、脫硝等治理裝置,各項污染物經治理達標后排放。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遼寧省鎂質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新建企業限值要求。其中,各種窯爐均執行顆粒物30mg/ m3;二氧化硫50 mg/m3。輕燒窯氮氧化物為100 mg/ m3、重燒豎窯和中檔豎窯氮氧化物為 200 mg/ m3、高純豎窯氮氧化物為 400 mg/ m3。隧道窯、回轉窯、梭式窯等其他爐窯按爐溫進行控制,即:溫度<1400℃時氮氧化物為100 mg/ m3;溫度 1400-1700℃時氮氧化物為200 mg/ m3;溫度>1700℃時氮氧化物為300 mg/ m3。廠界無組織顆粒物排放限值為0.8 mg/ m3。
(二)物料的儲存、裝卸及運輸
1.各類物料應設置在封閉的儲庫或堆棚內,確實不能封閉或臨時露天存放的應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 1.1 倍的圍擋,并采取灑水、防塵網覆蓋等防塵措施。
2.物料裝卸應在封閉廠房內進行,卸料位置應配備除塵設施。
3.運輸車輛應采取封閉措施,廠區道路應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
(三)物料輸送
物料輸送應采用封閉輸送系統,或在封閉廠房、通廊內運行,開放式輸送設備在轉運點、 進出料口應設置集氣罩,配備除塵設施。
(四)干燥、燒成(煅燒)
1.干燥、燒成(煅燒)系統應保持微負壓操作,及時處理漏料、漏風問題。
2.各類干燥設備、燒成(煅燒)爐窯的煙氣出口均應設置污染治理設施,實施有組織排放。
3.進料口、出料口均應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塵設施。
(五)加工與處理工序
破粉碎、篩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裝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加工與處理工序應在封閉廠房內進行,采用密封良好的設備,進出料端均應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塵設施,實施有組織排放。
(六)其他
1.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實行實時在線監控;
2.采取清潔生產技術,依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3.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八、項目審議
(一)聯合審議制度
為科學嚴謹審議論證鎂制品建設項目,由大石橋市工業項目預審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負責對鎂制品及深加工項目進行審議論證。其中新建、改建、擴建菱鎂礦浮選及鎂砂項目單位須制定產能減量置換方案,經營口市工信局公告無異后報大石橋市工業項目預審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審議。預審通過后由項目所屬開發區、鎮街督促核驗項目單位實施替代鎂砂窯爐的拆除工作,留存相關影像資料并向市工信局報備,經大石橋市項目規劃聯審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建設。
(二)一事一議
對于經濟發展或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牽動作用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原則予以審批。
九、附則
(一)本指導意見中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修訂,按新修訂的標準執行。如國家和省、營口市出臺新規定、新標準、新要求,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二)本指導意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由市工信局、環保局負責解釋。(來源:大石橋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