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網】
海城市、岫巖縣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推進菱鎂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及《鞍山市推進菱鎂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遼寧省菱鎂礦年度產量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強化我市菱鎂礦年度產量控制指標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菱鎂礦產資源,推動科學合理、規范有序開發利用,現將關于菱鎂礦年度產量指標控制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指標范圍
年度產量控制指標(以下簡稱"年度指標")包括礦山企業年度開采且供應的礦石數量、菱鎂企業(含礦山企業、選礦企業、商貿或中介企業、加工企業等)存量礦石數量(含企業內部自用或對外銷售)及生態修復、應急排險等項目產生的菱鎂礦數量。年度供給總量控制指標分配對象為海城市、岫巖縣政府;年度指標分配對象為持有有效采礦證、環保和安全生產手續齊全且合法經營的礦山企業。年度指標管理的范圍,包括礦石開采、選礦、加工、運輸、銷售、購買等方面,因資源開發整合、企業重組、布局調整、秩序整頓等原因影響礦山正常開采活動的,年度指標可予以調整。
二、指標分配
全市菱鎂資源供給總量不得突破省鎂辦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縣(市)菱鎂資源供給總量不得突破市菱鎂行業專項整治工作推進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菱鎂辦")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礦山企業不得超過其下達的年度指標。未完成整合或采礦權過期的礦山,不得分配年度指標。(一)依申請按貢獻,差異化分配指標年度指標由各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經營和市場情況,向縣級政府提出年度指標申請,縣級政府根據指標監管測評綜合得分情況,于每季度底前向市菱鎂辦提出下季度指標分配建議,并說明理由,理由需符合指標調整的有關要求。年度指標原則每季度下達一次,基礎指標設定為采礦權證載規模的10%。依據上季度菱鎂礦控制指標監管測評綜合得分確定差異化指標分配額度。根據指標監管測評綜合得分情況,企業最高可再分配采礦權證載規模的10%�?h級政府根據礦山企業的綜合市場需求、產業鏈貢獻度等因素,每半年可以向市鎂辦申請獎勵指標,并說明理由,最高可獎勵采礦權證載規模的10%。(二)指標市級統籌,縣級下達給礦山企業年度指標由市級統籌,指標分配方案由市菱鎂辦征求市直相關部門意見,報市菱鎂行業專項整治工作推進組審議通過后,將縣級指標控制總量及所屬礦山企業指標下達給縣級政府,縣級政府于10個工作日內可根據實際情況下達給礦山企業并在政府網站公示�?h(市)政府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菱鎂辦上報本年度指標預計完成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對指標分配的建議。
三、指標管理
市菱鎂辦會同市直相關部門制定菱鎂礦產量年度控制指標監管測評標準,縣級政府負責對本地區年度指標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縣級政府按照菱鎂礦產量年度控制指標監管測評標準對礦山企業實行季度考核,填報《鞍山市菱鎂礦年度產量控制指標監管測評表(試行)》。考核結果于每季度末前10日報送市菱鎂辦,逾期未報將不予指標分配。市菱鎂辦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加強對縣(市)區年度指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各地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抽檢。
四、有關要求
1、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市)鎂辦填寫季度生產情況登記表,報送年度指標執行情況;縣(市)鎂辦將統計結果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報市菱鎂辦。
2、礦山企業應建立菱鎂資源儲量、礦石產量、產品銷售原始臺賬及礦石產量控制相關管理制度。
3、縣級政府建立并完善企業之間、企業內部的菱鎂礦產品追溯機制。菱鎂選礦(含浮選)、加工企業需從具有年度指標的礦山企業購買菱鎂礦,簽訂銷售合同,合同雙方均須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在全省菱鎂行業高質量發展綜合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服務平臺")對合同進行備案;從商貿(中介)機構購買菱鎂礦的選礦(含浮選)、加工企業,需要求商貿(中介)機構提供菱鎂礦產品的合法來源證明,在購買15日內隨合同一并在監管服務平臺上備案;企業內部自產礦石用于選礦(含浮選)、加工的,須填寫企業內部礦石交接數量單,并在監管服務平臺上備案。
4、通過新增鎂建材、鎂化工、鎂質新材料增加年度指標的企業,如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年度指標,立即整改,年底仍未整改到位的收回增加的年度指標,并在下一年度視情節按比例減少該礦山企業年度指標。
來源: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