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耐火材料網】
1 總則
1.1 為規范耐火材料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規定了耐火材料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復審、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2 標準立項
2.1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隨時提出耐火材料標準立項申請,按要求填寫《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或《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件1、附件2),上報至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耐標委")。
2.2 立項申請由耐標委秘書處受理,經耐標委審查通過后報送國家標準委或工信部。報送材料包括:
a. 耐標委行文;
b.《申報項目的情況說明》(一式一份,附電子版);
c. 《國家(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一式一份,附電子版);
d.《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一式三份,附電子版)。
2.3 國家標準委或工信部下達耐火材料標準計劃后,耐標委負責組織實施。
2.4 耐火材料標準計劃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調整,標準起草的牽頭單位應提出"國家(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經耐標委討論后進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
3 標準起草
3.1 耐火材料標準計劃項目一般應按立項要求,由耐標委組織以標準起草的牽頭單位為主,其他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的單位共同參與,成立標準制修訂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共同起草。
3.2 耐火材料標準草案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的規定及要求編寫。
3.3 起草耐火材料標準草案時,應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a. 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b. 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c. 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d. 明確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情況,對于涉及專利的標準項目,應提供全部專利所有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和專利披露聲明;
e. 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對產業發展的作用等情況;
f.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g. 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h. 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i. 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j. 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k. 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l. 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3.4 耐火材料標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由工作組組長審核,經耐標委同意并發文,將征求意見稿和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提交給耐標委委員和有關科研、生產單位及用戶征求意見,并刊登在相關網站或刊物上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3.5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若意見重大,應附說明論據或提出論證資料。逾期未提供書面意見,按無異議論處。
3.6 工作組應對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處理,并填寫《國家(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3),對不采納的意見應有明確的理由。
3.7 征求意見稿修改后,技術內容有較大改變的,應再次征求意見。
3.8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制定耐火材料標準的項目,或現行耐火材料標準的修訂項目,可采用快速程序(代號:FTP)。
4 標準審查
4.1 工作組在廣泛征求意見、對反饋意見做出認真處理和協調的基礎上,編制耐火材料標準送審稿、送審稿編制說明,與《國家(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其它附件一起,經工作組組長審閱后報耐標委,由耐標委組織審查。
4.2 耐火材料標準送審稿的審查一般應采用會議審查方式(簡稱"會審"),也可采用發函審查方式(簡稱"函審")。強制性標準必須采用會審。
4.2.1 會審的程序和要求:
a. 耐標委秘書處應在會審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送審稿、送審稿編制說明、《國家(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由工作組提供)提交給耐標委全體委員;
b. 會審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c. 會審時必須形成審查會議紀要、《參加標準審查會委員名單》(見附件4)、《參加標準審查會專家名單》(見附件5),以及未到會委員委托代表參加會議的書面委托書。
4.2.2 函審的程序和要求:
a. 函審時,耐標委秘書處應將函審通知、送審稿、送審稿編制說明、《國家(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國家(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件6)等函審材料(由工作組提供),提交給耐標委全體委員;
b. 耐標委秘書處一般應在收到工作組函審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函審工作;
c. 函審時,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d. 耐標委秘書處應組織工作組對函審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填寫《國家(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件7),并附全部函審單;
e. 對函審中意見分歧較大、難于協調一致的,工作組應對送審稿進行必要的修改,由標委會再次組織函審,或改為會審。
4.3 對未通過審查的送審稿,工作組應根據審查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審查,或終止計劃。
5 標準報批
5.1 經審查通過的送審稿,由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對送審稿做必要的修改,提出耐火材料標準報批稿、報批稿編制說明,填寫《國家標準申報單》(見附件8)、《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件9)的相關內容,連同相應的報批文件報耐標委。
5.2 耐標委秘書處應指派標準復核人對報批稿的技術內容、編寫質量及有關附件進行全面復核。報批稿的復核要求主要包括:
a. 應達到標準項目任務書中的預定目標和要求;
b. 應符合國家的現行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c. 符合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要求;
d. 應與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一致;
e. 技術內容應正確無誤,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則;
f. 標準中是否涉及專利,如涉及專利,其處置說明是否清晰;
g. 標準編寫格式與表達方法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有關規定;
h. 標準報批文件應齊全,符合本細則的有關規定。
5.3 標準復核人在《標準報批簽署單》(見附件10)中寫出復核結論并簽字,經耐標委負責人簽字并蓋章后,秘書處按規定報送至國家標準委或工信部。
5.4 耐標委應加強對退回報批稿的整改工作,整改后的報批稿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并在上報公文中說明。
6 標準復審
6.1 耐火材料標準實施后(一般不超過五年),耐標委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提出復審建議。
6.2 復審工作由耐標委負責,復審形式可采用會審或函審。
6.3 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
a. 標準的技術內容不作修改,應予以確認繼續有效;
b. 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需做較大的修改,應做為修訂項目列入國家(行業)標準項目計劃;
c. 屬于下列情況的標準應予以廢止:標準適用的產品已退出市場,涉及的主要技術已被淘汰;標準內容被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涵蓋或替代。
6.4 耐火材料標準復審后,由耐標委提出《國家(行業)標準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復審程序、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并逐項填寫《國家(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件11)和"國家(行業)標準復審結論匯總表",報送國家標準委或工信部。
6.5 耐火材料標準復審結論由國家標準委或工信部批準發布。
6.6 繼續有效的耐火材料標準再版時,需在標準編號后標注復審確認時間。
7 標準修改
7.1 當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后,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采用修改單的方式修改耐火材料標準時,每項標準修改一般不超過兩次,每次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兩項。
7.2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耐火材料標準修改建議,由原標準起草的牽頭單位按耐火材料標準制修訂程序進行《國家(行業)標準修改單》(見附件12)的起草、征求意見,并由耐標委進行審查,形成修改單報批稿及相關材料,報國家標準委或工信部審核。修改單起草階段的征求意見時間可以縮短為1個月。
7.3 耐火材料標準修改單由國家標準委或工信部批準發布。
7.4 耐火材料標準再版時,《國家(行業)標準修改單》做為附件一并出版。
7.5 耐火材料標準復審和修訂時,應當將《國家(行業)標準修改單》一并復審、修訂。
8 附則
8.1 本細則由耐標委負責解釋。
8.2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