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原有《管理辦法》難以適應新的發展環境。隨著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法律體系的日趨完善,《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繼出臺,尤其是《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頒布實施,對資源綜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管理辦法》中的諸多內容都與其存在一定差距。《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后,對法規規章進一步加強了規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原《管理辦法》中對于涉及的相關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方式等,自《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頒布后,進行了多次調整。
四是粉煤灰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發生了調整。《管理辦法》頒布以來,國家管理體制經歷了兩次機構改革,聯合發布的六個部門中原國家經貿委、電力工業部撤銷以及電力體制改革成立了五大電力公司,地方主管部門不明確,導致分級管理無法落實,造成了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在管理效力上有所削弱,需進一步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主體,理順相關部門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中的職責,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體制。
問:《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一)《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粉煤灰概念。在原有粉煤灰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展為粉煤灰不僅包括鍋爐煙氣經除塵器收集后獲得的飛灰,還包括燃燒副產物爐底渣。
(二)增加了全過程管理要求。一是在常規燃煤電廠基礎上,增加了煤矸石、煤泥綜合利用電廠;二是明確"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三是規定"新建電廠應綜合考慮周邊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節約土地、防止環境污染,避免建設永久性粉煤灰堆場(庫),確需建設的,原則上占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灰量設計。"四是在建材領域大宗利用的基礎上,增加了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及相關產品等高附加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