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進一步明確了管理部門職責。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粉煤灰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的牽頭部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等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共同推動的協調和管理機制。二是對省級管理部門提出相關要求。明確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區域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粉煤灰綜合利用數據信息統計體系。同時,對違規占地、產生環境污染以及綜合利用產品達不到質量和建筑工程要求的行為,進一步明確了處罰部門等。
(四)要求以省為單位編制粉煤灰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從電廠建設、粉煤灰堆存、運輸和綜合利用等方面予以統籌考慮,并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五)與現行法律法規銜接一致。根據《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相關法律法規,對粉煤灰堆放、運輸,處置和利用規定進一步細化。如"粉煤灰堆場(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等要求。粉煤灰運輸須使用專用封閉罐車,并嚴格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等。